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Valentino S.p.A.)
- 代表人
- 嘉瑞利‧波樂西(GABRIELE BORASI)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碧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荷蘭商法倫提諾環球公司前於民國89年12月20日以「V in ellipse」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劑;清潔、亮光、洗擦(去污)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水(香料)、香精油;化粧品,美髮水;潔齒劑;髮乳;髮臘;噴髮膠水;造型髮膠;泡沫髮膠;面霜;潤膚油;古龍水;腮紅;胭脂;口紅;清潔霜;眼影膏;睫毛膏;防曬油;磨砂膏;刮鬍後用刮鬍水;刮鬍膏;化粧棉;人體用脫毛劑;燙髮液;染髮劑;洗面霜;洗面乳;浴鹽;洗髮精;潤絲精;洗衣粉;洗碗精;浴廁清潔劑;珠寶飾物清潔劑;亮光臘;地板臘;汽車臘;傢俱亮光劑;金屬亮光劑;天然花精;水果香精;化粧品用香料;人造香料;食用香料;牙膏;牙粉;牙水;皮革油;皮革清潔劑;沈香油;研磨劑;除銹劑;乾燥劑;動物用化粧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003592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1年7 月1 日至111 年11月15日),並於93年6 月間移轉商標登記予原告。嗣關係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生行公司)於100 年5 月20日以該商標違反當時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向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商標,惟未附理由,復經被告通知補正,民生行公司僅敘明系爭商標違反當時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事實及理由,被告爰以該等事實及理由為審理,以103 年2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192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103061082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民生行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民生行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