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4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李維心

原告
吳泗榮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亮頡
參加人
立川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立川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8 月6 日以「立川」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黃金蜆錠、蜆粉營養補充品、蜆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0479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9年4 月16日起至109 年4 月15 日 止。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0款、第14款及第16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已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7 款、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103 年3 月25日中台評字第990272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 若 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