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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陳忠行李維心林洲富

  • 當事人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55號原   告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N.V.NUTRICIA) 代 表 人 瑪潔露易絲蕭蒂絲(Marjan Louise Scholtes)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許瀞心 律師 呂靜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6 日以「KARICAR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嬰兒食品,特殊營養需求嬰兒用之食品及飲料,嬰兒麥片」及第29類「奶粉;湯;燉水果;酸乳酪」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8330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0 年11月1 日起至110 年10月31日止。嗣參加人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華公司)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 類商品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與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0款規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10款之規定,以103 年5 月28日中臺評字第1010127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 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3 年10 月29 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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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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