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原 告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繼云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奕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4 月15日以「DR.HU Miracle ﹠Devic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面膜、化妝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97498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99年2 月16日至109 年2 月15日)。嗣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 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8 款、第11款、第10款及第12款規定。而本件商標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1176996 號「DR.WU & DR設計圖」商標、第1276721 號「DR.WU 及圖」商標及第1276722 號「DR.WU 」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面膜、化妝品等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核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2 年8 月8 日中台評字第1010175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2 年12月4 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903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