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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曾啟謀陳容正熊誦梅

原告
尚荷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若穎
輔佐人
劉紹斌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加人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PRADA S.A.)
代表人
穆瑞爾 文森堤(MURIELLE VINCENTI)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 日本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56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複代理人李維竣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李維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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