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
- 原告
- 尚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若穎
- 輔佐人
- 劉紹斌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孫重銘
- 參加人
-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PRADA S.A.)
- 代表人
- 穆瑞爾 文森堤(MURIELLE VINCENTI)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維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 日本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56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複代理人李維竣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李維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