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
- 原告
-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挺惶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孫重銘
- 參加人
- 鄭楊淑珠
- 代理人
- 韓瑞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楊淑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鄭楊淑珠前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以「媚惑SEXUALURGEL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育樂用品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醫療器材零售批發;婦嬰用品零售批發;美容用具零售批發;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 廣告空間租賃」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57117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2年12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2031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月2 日經訴字第103061024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則鄭楊淑珠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鄭楊淑珠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