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得灶李維心彭洪英

原告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挺惶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加人
鄭楊淑珠
代理人
韓瑞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楊淑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鄭楊淑珠前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以「媚惑SEXUALURGEL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育樂用品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醫療器材零售批發;婦嬰用品零售批發;美容用具零售批發;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 廣告空間租賃」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57117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2年12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2031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月2 日經訴字第103061024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則鄭楊淑珠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鄭楊淑珠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