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美商康普威爾公司、麥克 奧萊伊尼查克、(Michael Olejniczak)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原 告 美商康普威爾公司(Compuware Corporation ) 代 表 人 麥克 奧萊伊尼查克 (Michael Olejniczak)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3 月31日以「COMPUWAR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子廣告板、開關、變壓器、整流器、連接器、安定器、匯流排、電源保護器、電腦冷卻扇、電源穩定器、迴路控制器、交直流電壓轉換器、電源供應器、不斷電供電器、充電器、電流控制器、時間記錄器」商品及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廣告宣傳器材及場所租賃、辦公機器和設備租賃、郵購、網路購物」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139116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8年12月16日起至108 年12月15日止。嗣原告於99年3 月15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92年11月28日施行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異議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第12款之規定。本件商標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0月23日中台異字第99022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