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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原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美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關係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會香公司)前於民國95年7 月18日以「多層次麻糬」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經被告編為第95212584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362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5 月21日以(103 )智專三(四)01027 字第103206879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10月3 日經訴字第1030610939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做成「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就第M303629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舉發案號:000000000N01)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家會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家會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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