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原 告 陀飛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參 加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作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5 月19日以「中心加工機刀架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編為第9720870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4222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量科技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1 年10月23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 102 年8 月16日(102 )智專三(三)05126 字第10221095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10月2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11日經訴字第1020610973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大量科技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大量科技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