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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張銘晃

原告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明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代表人
蔡崇偉(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26日以「診間看診報到系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07568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9年9 月10日審核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9169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9年11月1 日起至109 年4 月25日止。嗣參加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於102年4 月3 日為法人名稱變更,見本院卷第72頁)於101 年4月24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92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5 月23日(102 )智專三(二)04119 字第10220663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2 年11月14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904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並確定在案。被告復依上開決定意旨審查,以103 年5 月22日(103 )智專三(二)04066 字第103206930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重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3 年10月14日以經訴字第103061102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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