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原 告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 參 加 人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1 月20日以「記憶體散熱夾及組裝治具」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3項),並聲明以94年10月25日申請之第94218381號新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該局編為第9520127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087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3 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 101 年2 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申請專利範圍計19項),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於102 年5 月20日以(102 )智專三(二)01153 字第102206361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2 月2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4 至6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3 、7 至19舉發駁回」之處分。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101 年2 月2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4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102 年12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6320 號決定「原處分關於請求項4 至6 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處分關於101 年2 月2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部分訴願駁回」,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