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原 告 徐金澤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毓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興公司)之前手黃永炎君前於民國99年2 月5 日以「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920243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370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系爭專利於100 年12月19日經申准讓與登記予士興公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1月14日(102 )智專三㈢02063 字第102215565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3 月24日經訴字第1030610198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為系爭專利舉發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撤銷,則士興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士興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