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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原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誌宏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加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銳宸企業有限公司及李俊賢君前於民國99年1 月13日以「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0069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3596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9 月25日以(102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221290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 月1 日經訴字第103061025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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