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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 法定代理人
    林永發、王美花

  • 原告
    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周繼福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參 加 人 周繼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繼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以「車用二合一LED 燈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10021945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2250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周繼福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0月29日(102 )智專三(二)04128 字第10221476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31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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