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 原告
- 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永發(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煒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弘
- 參加人
- 周繼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繼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以「車用二合一LED 燈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10021945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2250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周繼福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0月29日(102 )智專三(二)04128 字第10221476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31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