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原 告 聖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傳華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力瑄 參 加 人 蘇裕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裕詮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前手李○○君前於96年4 月18日以「晶圓密封供氣設備之氣體檢測裝置」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編為第96113601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 327755號專利證書,旋即申准將該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1月12日以(102) 智專三㈡04024 字第102215404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針對上述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嗣經訴願機關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對訴願決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丘 若 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