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原 告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讚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卞宏邦專利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鐵塔公司)前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以「輸電鐵塔之基礎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2015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988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2月26日(102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221789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嗣原告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052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台灣鐵塔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台灣鐵塔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台灣鐵塔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76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