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炳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