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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李維心林洲富

原告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章 森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尚元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參加人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公司)前於民國93年11月11日以「電連接器及配合該電連接器之插頭組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4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876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嗣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98年5 月13日以(98)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820280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行政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98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187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嗣參加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9年9 月2日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2 號行政判決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 年6月2 日100 年度判字第89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參加人嗣於100 年7 月1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共14項,經被告重行審酌後,認更正本並無不合,且系爭專利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以102 年11月19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5763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0 年7 月1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14舉發不成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3 年7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6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長盛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長盛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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