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3原告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何源成(董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劉緒倫律師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 10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11 12參加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3 14代表人林瑞章(董事長) 15 16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17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 19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0理由 21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22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23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24明文。 25二、原告(更名前為台灣勵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2月 2627日以「單滑軌關門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 27圍計4項,經被告編為第9620334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11後,發給新型第M32245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2訴外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福興公司)於1 301年3月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 41款、第4項、第95條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5,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同年6月11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 6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 7項獨立項),為請求項之刪除,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 8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及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原公告 9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處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 10第1項第1款及第2、4項規定,准予更正;台灣福興公司就 11更正後之內容重提舉發理由,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 12法第94條第4項、第95條、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及 13現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第1、2、4項之規定,經 14被告依該更正本內容及當事人所提出之書證資料審查,認系 15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於102年12 16月26日以(102)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221789300號專 17利舉發審定書為「101年6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18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嗣原告不服前揭關 19於請求項1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 20濟部以103年7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480號訴願決定書 21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22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 23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台灣福興公司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24利益將受損害,故台灣福興公司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25。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26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2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法官彭洪英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6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7書記官林佳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