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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蔡惠如林靜雯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簡俊旭、王美花、黃建勳

  • 原告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   告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俊旭(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勳(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以「矽耐板製造方法及其成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共有8 項,經被告編為第96140165號審查,原告於100 年8 月19日提出說明書修正本,並修正其發明名稱為「矽耐板製造方法」,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依該修正本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61798 號專利證書。嗣訴外人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3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於103 年2 月26日以(103 )智專三(五)01021 字第103202668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7 月29日經訴字第103061071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被告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本院卷第58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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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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