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原 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振奇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薇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薇亦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散熱風扇之轉子組薄形強化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編為第99222756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 年3 月18日核准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304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陳薇亦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3202337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1030610816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陳薇亦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