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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李維心林洲富

原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雪紅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螺絲」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經被告編為第99136370號審查後核准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6186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原告並非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向被告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設計目的與參加人所提之證據實質相同,且系爭專利之技術應於參加人委託原告代工製造期間已完成,爰以103 年1 月22日(103)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10320091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3 年9 月3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3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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