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3原告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兼代表人曾馨源(董事長)
6
7原告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8
9兼代表人曾馨源(董事)
10
11共同
12訴訟代理人蘇昱仁律師
13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4
15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16
17參加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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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代表人陳惟誠(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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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22本院裁定如下:
23主文
24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5理由
26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27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11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2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二、訴外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益公司)前於民國90
4年12月31日以「線材固定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
5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項,經被告編為第90224302號進行形式
6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19374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7專利)。嗣原告等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8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9查,以103年5月20日(103)智專三(二)04024字第103
1020674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7舉發不成立」
11之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9月3
12日經訴字第1030610839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13,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
14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
15權之審定。
16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榮益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17將受損害,故榮益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
18訟法第42條第1、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9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2法官張銘晃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6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27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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