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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惠如林靜雯陳端宜

原告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崇諭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義人(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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