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明田(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逸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