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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原告
蘇裕詮(原名蘇建輝)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鄧振中(部長)
參加人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明達(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對關係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95101750號「釘匣之防錯位構造」發明專利提起舉發事件(N01) ,不服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民國103 年9 月19日(103 )智專三(三)05121 字第103212977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所為之處分,於103 年11月7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被告提起訴願。被告以訴願顯已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且原處分又無顯屬違法或不當之情事為由,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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