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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 當事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原   告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代 表 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惟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2月28日以「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經被告編為第90223534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19709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9 月19日(103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321296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27日經訴字第1040630067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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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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