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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林美君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邦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榮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邦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邦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以「座椅扶手之定位裝置」向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4 項,經該局編為第102201524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5978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至3 款(經被告依職權釋明,應為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以下同)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0月30日(103 )智專三(一)05017 字第10321519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3 月31日經訴字第104063027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第102201524 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邦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邦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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