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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蔡惠如彭洪英范智達

原告
世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速璋(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成貫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慶義(董事長)
12樓之4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成貫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6 月10日以「綁固式自行車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被告編為第9821032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054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5 月29日以(103) 智專三㈢05121 字第1032073841002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3 年11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30611133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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