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惠如林欣蓉范智達

原告
加堤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朝正(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穎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進雄(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穎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參加人穎宏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以「多功能眼鏡」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8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214673 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5315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8 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10月30日以(103) 智專三㈠05017 字第10321519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4 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4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