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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3原告安薪實業有限公司

4

5

6代表人李泊樑(董事)住同上

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9

10代表人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11參加人張文樸

12

1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14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張文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7理由

18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19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20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1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9月24日以「動態光點畫面產生裝置(一

22)」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被告編為

23第9721723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5142

24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張文樸以系爭專利違

25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26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

27,以104年4月29日(104)智專三(一)02008字第10420562

1信股17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2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8月4日

3經訴字第1040631089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

4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5。

6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訴外人張文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7受損害,故張文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

8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9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1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1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2法官張銘晃

13法官杜惠錦

1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5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6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17書記官林佳蘋

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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