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李維心、林秀圓、蔡如琪
- 當事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興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朝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魏紫冠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樂融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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