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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李維心林秀圓蔡如琪

  • 當事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興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朝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魏紫冠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樂融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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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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