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國龍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子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愛生雅公司)前於民國83年10月27日以「全日美」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面紙、紙巾、衛生紙、化粧紙、餐巾紙、濕紙巾、馬桶衛生墊紙、紙尿褲、紙尿片」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第694912號註冊商標,權利期間自84年11月1 日起至89年4 月15日止。該商標嗣後並經2 次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於前揭商品,權利期間至109 年4 月15日止。嗣原告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廢止事由,於103 年4 月9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無前揭商標法所定廢止事由,以104 年2 月24日中台廢字第1030183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8 月7 日經訴字第104063102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漏未聲明被告對於系爭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作成廢止成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愛生雅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愛生雅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