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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李維心林洲富

原告
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穗盈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鄧振中
參加人
錠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毛以孝
參加人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倫明 律師
參加人
錠嵂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已解散)
代表人
毛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錠嵂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錠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案外人錠嵂生命禮儀企業社朱穗盈君前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以「錠嵂生命禮儀企業社標章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印刷品、事務用紙、書籍、簿本、手冊、卡片、信封、信紙、紙餐巾、香冥紙、祭祀用紙製假禮品、月曆、海報、貼紙、紙製廣告牌、塑膠袋、紙製容器、衛生用紙」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審定後,將該商標移轉予原告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及更正商標名稱為「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標章圖」,並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54745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旋原告將系爭商標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賴慧璇及蔡耀明,並經該局公告於103 年5 月16日商標公報,惟賴慧璇及蔡耀明表示不願承受被異議人之地位,該局爰以參加人及原告為受處分相對人,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5 月23日中臺異字第102003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3 年11月26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99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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