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 3原告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王超立(董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楊祺雄律師 8余惠如律師 9被告經濟部 10代表人鄧振中(部長) 11 12參加人美商六洲酒店集團 13 14代表人塔米琳‧柯雷(助理秘書) 15 16(送達代收人:陳長文律師 17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18裁定如下: 19主文 20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1理由 22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23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24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25明文。 26二、原告前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HOTEL及H設計圖」商 27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11分類表第43類之「餐飲店、旅館」服務,向原處分機關經濟 2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後准列 3為註冊第155247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1 401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嗣訴外人美商六洲酒店 5集團於102年2月27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6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 7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3年5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 8102020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美商六洲酒 9店集團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年1月5日經 10訴字第1030612977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11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12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13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美商六洲酒店集團之權利或法律上 14利益將受損害,故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15,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9法官張銘晃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3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