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蔡惠如、林靜雯、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顏崇諭、王美花、顏義人
- 原告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原 告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崇諭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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