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原 告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崇諭(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德泰 FRANCE BED CO., LT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碗櫥、桌、椅、沙發、床、床架、床座、床墊、彈簧床、床頭櫃、電動床、彈簧床墊、梳粧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1月1 日核准列為註冊第01544564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9 月24日中台異字第G0102011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3 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13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商標異議事件,作成「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