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原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義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崇諭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德泰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傢飾用品零售批發;床、寢具用品零售批發;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73563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年4 月1 日起至112 年3 月31日止。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3 年9 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2048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4 月7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31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