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
- 原告
-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義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崇諭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德泰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傢飾用品零售批發;床、寢具用品零售批發;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73563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年4 月1 日起至112 年3 月31日止。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3 年9 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2048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4 月7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31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