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晨律師 黃耀霆專利師 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振奇(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以「散熱風扇之流道柱狀支撐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1215206 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第M44321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02 年10月9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予以刪除(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4 至6 ,計3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於103 年6 月13日(103 )智專三(二)04206 字第1032080017001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10月9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4 至6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3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3 年11月25日經訴字第103061119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第101215206 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