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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原告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博欽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被告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平三(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11日以「具複數盒體之密封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220059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549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毅公司)於102 年12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5 月20日(104 )智專三(一)01128 字第104206488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0月28日經訴字第1040631589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齊毅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齊毅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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