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博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華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被告
- 樓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平三(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11日以「具複數盒體之密封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220059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549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毅公司)於102 年12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5 月20日(104 )智專三(一)01128 字第104206488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0月28日經訴字第1040631589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齊毅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齊毅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