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原 告 蘇裕詮(原名蘇建輝)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參 加 人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明達(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對關係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95101750號「釘匣之防錯位構造」發明專利提起舉發事件(N01) ,不服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民國103 年9 月19日(103 )智專三(三)05121 字第103212977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所為之處分,於103 年11月7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被告提起訴願。被告以訴願顯已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且原處分又無顯屬違法或不當之情事為由,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