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忠行、李維心、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王美花、李順田
- 原告林碧鳳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碧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順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 月17日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96211626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349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6 月13日以(103) 智專三㈢06020 字第103208029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3 年12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115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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