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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饒振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亦為同法條第3 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以「散熱風扇之流道支撐抗壓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21520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3211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2 年1 月24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102 年10月9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將請求項第1 、2 、6 項予以刪除(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第3 至5 項,計3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於103 年7 月15日以(103 )智專三(二)04206 字第10320959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10月9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3 至5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 、6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6 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2849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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