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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原告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二人之
代表人
曾馨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惟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2月28日以「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經被告編為第90223534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19709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9 月19日(103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321296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27日經訴字第104063006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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