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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林欣蓉

原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1月16日以「電連接器之錫球固定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經被告編為第9021979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00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1 年12月2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並以103 年9 月29日(103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321364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3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14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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