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 原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中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1月16日以「電連接器之錫球固定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經被告編為第9021979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00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1 年12月2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並以103 年9 月29日(103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321364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3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14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