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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蔡惠如范智達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王美花、朱德祥

  • 原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冠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1月16日以「電連接器之錫球固定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經被告編為第9021979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200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1 年12月2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並以103 年9 月29日(103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321364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3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14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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