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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張銘晃

原告
黃金潭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1 日以「可轉向的工具握把」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99129477號審查,於101 年10月30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7885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101 年12月11日起至119 年8 月31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11月17日以(103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3215896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9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5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上開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至4 、9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5 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732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關於系爭專利全部請求項1-10之審定及訴願決定,如附表所示)。並聲明:原處分不利於原告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表: │├────┬───┬───────┬────────────┬────────────┤│ │ │ 舉發審定 │ 訴願決定 │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 │ │103 年11月17日├────────────┼────────────┤│ 請求項 │ 類別 │(103 )智專三│104 年5 月13日經訴字第10│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 │(三)05077 字│406307320 號(系爭專利請│系爭專利請求項1-4 、9-10││ │ │第10321589610 │求項1-4 、9-10 ) │;宣判日期: 年 月 日) ││ │ │號 │ │ │├────┼───┼───────┼────────────┼────────────┤│請求項1 │獨立項│ 無效 │ 無效 │ ││ │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 │├────┼───┼───────┼────────────┼────────────┤│請求項2 │附屬項│ 無效 │ 無效 │ ││ │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 │├────┼───┼───────┼────────────┼────────────┤│請求項3 │附屬項│ 無效 │ 無效 │ ││ │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 │├────┼───┼───────┼────────────┼────────────┤│請求項4 │附屬項│ 無效 │ 無效 │ ││ │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 │├────┼───┼───────┼────────────┼────────────┤│請求項5 │附屬項│ 有效 │ 未訴願 │未起訴 ││ │ │(具進步性) │ │ │├────┼───┼───────┼────────────┼────────────┤│請求項6 │附屬項│ 有效 │ 未訴願 │未起訴 ││ │ │(具進步性) │ │ │├────┼───┼───────┼────────────┼────────────┤│請求項7 │附屬項│ 有效 │ 未訴願 │未起訴 ││ │ │(具進步性) │ │ │├────┼───┼───────┼────────────┼────────────┤│請求項8 │附屬項│ 有效 │ 未訴願 │未起訴 ││ │ │(具進步性) │ │ │├────┼───┼───────┼────────────┼────────────┤│請求項9 │附屬項│ 無效 │ 無效 │ ││ │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 │├────┼───┼───────┼────────────┼────────────┤│請求項10│附屬項│ 無效 │ 無效 │ ││ │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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