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陳立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原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