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 告 恆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台華(董事長) 原 告 瑞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人儀(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輔 佐 人 楊永樹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Denise Robin Rutherford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吳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7 月6 日以「移除失效型無線射頻辨識電子標籤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請求項共16項,第1 、10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9921283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3745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3 年12月19日(103 )智專三(二)04206 字第10321770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10406313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彥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