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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原告
恆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台華(董事長)
原告
瑞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人儀(董事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輔佐人
楊永樹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Denise Robin Rutherford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吳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7 月6 日以「移除失效型無線射頻辨識電子標籤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請求項共16項,第1 、10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9921283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3745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3 年12月19日(103 )智專三(二)04206 字第10321770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10406313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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