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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陳端宜

聲請人
廖慶強

上列聲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北市社會局核定中低收入戶資格名下無財產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腸癌確診之前,係於長城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物業公司)上班,目前為治療請准病假,公司未付任何薪資,罹病後毫無工作收入,最近2 年來所得皆低,扣除基本生活費已所剩無幾。聲請人屬末期腸癌病患,現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中,無任何工作能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就前揭主張雖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列聲請人全戶中低收入戶之函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長城物業公司開具之請假暨無薪資證明及彰化銀行薪資戶存摺、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然上開資料僅係釋明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因病持續治療中未能工作而無薪資收入,目前全戶係臺北市中低收入戶,而觀諸前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說明五載明臺北市104 年度中低收入戶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859元,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存款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不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不超過876 萬元;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除102 年度、103 年度薪資所得各170,274 元、118,477 元外,尚有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給付之股利憑單60元,上開資料尚難認聲請人已陷於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狀態。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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