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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 當事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樂融 送達代收人 陳映姿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 參 加 人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啟凱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0日本院102 年度行著訴字第7 號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參加人「新唐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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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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