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樂融 送達代收人 陳映姿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 參 加 人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啟凱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0日本院102 年度行著訴字第7 號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參加人「新唐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宇修